《市政府關于實施與減污降碳成效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經市政府九屆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便于理解和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今年2月,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施與減污降碳成效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22〕31號),決定“十四五”期間在全省實施與減污降碳成效掛鉤財政政策。3月,根據市領導批示要求,我局與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全面執行政策、切合淮安實際、嚴格考核獎懲等原則,共同擬定《市政府關于實施與減污降碳成效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送審稿)。5月,在向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6月7日,顧市長、張市長召開專題匯報會,原則同意該送審稿。8月9日,通過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二、主要內容解讀
《通知》分為七個部分。
第一部分實施對象。
明確政策實施對象為市本級、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管理辦)。
第二部分掛鉤標的和調節因子。
2021年度起,將市區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7項污染物總量作為考核掛鉤標的。將碳排放強度作為調節因子。目前,我市清江浦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生態文旅區電力數據無法拆分,這四個區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等指標無法核算。因此市對區統籌資金調節因子統一采用省對我市市區的調節系數,返還獎勵機制中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標對各區均不予考核。
第三部分統籌標準。
根據年度排放源統計年報中市本級、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3750元確定基礎統籌金額?;A統籌金額與省調節系數的乘積即為市財政收取的統籌資金金額。與省政策一致。
第四部分達標返還機制。
(一)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PM2.5年均濃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斷面優良比例(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等四項指標,分為省考核我市達標和不達標兩種情況:省考核我市達標時,根據市級考核結果,每項指標達標區按統籌資金總額的10%核定返還,不達標的不返還;某一項指標市區整體沒有完成省考核任務,沒有得到省返還時,對各區不予返還,同時,對沒有完成該項考核指標的區按照統一標準收取不達標資金。
(二)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標,得到省返還時對各區均返還,未獲得省返還時,對各區均不返還。
第五部分提升獎勵機制。
(一)空氣環境質量和水環境質量指標省考核我市市區達到省獎勵標準,獲得省獎勵時,對市考核達標區獎勵,對不達標區不予獎勵;省考核我市市區未達到省獎勵標準,未獲得省獎勵的,對各區均不予獎勵。
(二)碳減排指標。碳減排指標省考核我市市區碳減排指標達標,獲得省獎勵時,直接按照省廳對我市獎勵的比例,對各區進行提升獎勵;未獲得省獎勵的,對各區均不予獎勵。
(三)市考核結余的返還資金、獎勵資金及收取的不達標資金,按被考核主體相應指標(任務)達標(完成)情況,根據統籌資金比例進行獎勵。
第六部分資金使用。
返還和獎勵資金按規定全部用于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和省政策一致。
第七部分組織實施。
本政策由市財政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共同組織實施。政策實施期限為2021年至2025年。2023年度以后根據實施情況決定是否調整。